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驾驶人、行人、乘车人 第二十九条 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驾驶人、行人、乘车人 第二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摩托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佩戴安全头盔; (二)不得搭载未佩戴安全头盔、侧坐、倒坐、撑伞或者双手持物的乘车人; (三)不得使用伞具等妨碍交通安全的器具; (四)不得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