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驾驶人、行人、乘车人

第二十八条

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驾驶人、行人、乘车人 第二十八条 使用校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校车标识; (二)在道路上行驶时使用校车标识; (三)不得超过核定载客人数; (四)不得出租、借用、出售、伪造校车专用标识、标志。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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