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设置 · 第二节 户外广告设施
第二十六条
聊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设置 第二节 户外广告设施 第二十六条 户外公益广告设施应当专项用于发布公益广告,设置人不得利用其发布商业广告,或者在公益广告中夹带商业广告内容。户外商业广告设施空置期间应当进行装饰或者设置公益广告。
在公共场所设置标语宣传品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不得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作为载体,不得影响城镇容貌、道路交通安全或者设置载体安全。
在宣传活动中设置的具有时效性的公益广告、标语宣传品,设置人应当在活动结束后及时清除或者更新。
发布公益广告、标语宣传品应当坚持正确政治导向,传播正能量,积极宣传聊城优势和水城特色。
本条所称标语宣传品,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在公共场所临时设置的,以文字为主要展示手段,向户外公共空间进行非商业宣传的横幅、道旗、展板等。
在公共场所设置标语宣传品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不得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作为载体,不得影响城镇容貌、道路交通安全或者设置载体安全。
在宣传活动中设置的具有时效性的公益广告、标语宣传品,设置人应当在活动结束后及时清除或者更新。
发布公益广告、标语宣传品应当坚持正确政治导向,传播正能量,积极宣传聊城优势和水城特色。
本条所称标语宣传品,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在公共场所临时设置的,以文字为主要展示手段,向户外公共空间进行非商业宣传的横幅、道旗、展板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