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第三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一条 郑州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第三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一条 在公路上进行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维持交通;当影响车辆正常通行时,应在作业处或施工路段两端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需中断交通的,由当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会同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事前共同发布通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2-10-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