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第三章 路政管理 第十九条 郑州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第三章 路政管理 第十九条 公路界牌、测桩、标号志、护栏、护桩、护墙、雕塑以及养护、服务、通讯、监控等公路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移动、损坏和改作他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2-10-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