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古树名木及古树后备资源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与养护

第十一条

郑州市古树名木及古树后备资源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与养护 第十一条 古树名木由市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组织鉴定,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认定登记;古树后备资源由区县(市)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组织鉴定,报市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认定登记。
经认定登记的古树名木及古树后备资源,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
鼓励单位和个人向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报告未经认定登记的古树名木信息。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查验,并将查验结果及时反馈报告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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