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古树名木及古树后备资源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与养护
第十条
郑州市古树名木及古树后备资源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与养护 第十条 市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古树名木及古树后备资源保护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经批准的古树名木及古树后备资源保护专项规划。确需调整的,按照原批准程序办理。
编制或者调整古树名木及古树后备资源保护专项规划,应当通过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经批准的古树名木及古树后备资源保护专项规划。确需调整的,按照原批准程序办理。
编制或者调整古树名木及古树后备资源保护专项规划,应当通过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