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机动车船排气污染防治 第三十九条 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机动车船排气污染防治 第三十九条 本市按照国家规定对机动车实行强制报废制度。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使用年限,或者经修理、调整、采用控制技术后仍不符合国家排放标准要求,或者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三个检验周期内未能取得检验合格标志的,应当依法强制报废。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