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机动车船排气污染防治

第三十八条

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机动车船排气污染防治 第三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公共交通。
鼓励发展小排量、低能耗和新能源车与清洁能源车,加快新能源车与清洁能源车的配套设施建设。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交通、公安、商务、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机动车排放污染状况,制定高排放在用机动车淘汰、治理和限制使用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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