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郑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扣车辆:
(一)无车辆运营证营运的客运车辆;
(二)车辆与车辆运营证件载明的车辆资料不一致的;
(三)已被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通知停止营运的车辆仍继续营运的;
(四)市区以外客运出租汽车从事起点和终点同在本市市区内的收费载客经营活动的。
被暂扣客运出租汽车的责任人必须在限期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对暂扣的车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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