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利用 第二十一条 郑州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利用 第二十一条 经认定的湿地实行名录管理。湿地名录应当明确湿地的名称、类型、保护级别和保护管理部门等事项,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