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利用

第二十二条

郑州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利用 第二十二条 列入名录的湿地应当划定保护范围,由市林业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规范进行划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保护范围的划定应当维护湿地生态系统的整体性、联通性、稳定性及相关权利人的利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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