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利用

第二十三条

郑州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利用 第二十三条 市、县(市、区)湿地保护管理部门应当在湿地保护范围设立保护标志。
保护标志的样式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明确湿地的名称、类型、保护级别、保护范围、保护管理部门等内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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