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利用 第二十三条 郑州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利用 第二十三条 市、县(市、区)湿地保护管理部门应当在湿地保护范围设立保护标志。保护标志的样式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明确湿地的名称、类型、保护级别、保护范围、保护管理部门等内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