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利用
第二十条
郑州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利用 第二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未被认定为省级以上重要湿地的,可以认定为市级重要湿地:
(一)面积六公顷以上的湖泊湿地和沼泽湿地;
(二)宽度十米以上、长度十千米以上的河流湿地;
(三)库容量一千万立方米以上的库塘湿地;
(四)其他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湿地。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其他湿地,根据其生态功能可以认定为一般湿地。
市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的认定,由市林业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一)面积六公顷以上的湖泊湿地和沼泽湿地;
(二)宽度十米以上、长度十千米以上的河流湿地;
(三)库容量一千万立方米以上的库塘湿地;
(四)其他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湿地。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其他湿地,根据其生态功能可以认定为一般湿地。
市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的认定,由市林业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