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利用 第十九条 郑州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利用 第十九条 对湿地实行分级分类保护,按照生态功能和环境效益的重要性,分为国家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