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十七条 郑州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十七条 具有自然湿地特征,但面积较小不适宜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或者湿地公园的湿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设立湿地保护小区和湿地多用途管理区的方式,保持湿地的自然特性和生态特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