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十八条

郑州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十八条 鼓励社会各界参与投资新建或者恢复湿地。参与投资新建或者恢复湿地的单位、个人,可以按照相关规定优先利用该湿地景观,开发与湿地功能相适应的生态项目。
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在集体土地上新建或者恢复湿地,改善农村生态环境。
因湿地保护和管理致使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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