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十六条

郑州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十六条 建立市级湿地公园的,由县(市、区)湿地保护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湿地公园规划,经相应的市湿地保护管理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湿地公园建设应当符合湿地公园规划,不得建设污染或者破坏湿地、自然景观和地质遗迹的工程设施。
湿地公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命名和挂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命名、挂牌湿地公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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