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十四条 郑州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湿地保护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湿地保护规划,组织新建、恢复湿地。新建、恢复湿地应当遵循湿地保护的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自然或者生态的材料和工艺,维护湿地的生态功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