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十五条

郑州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十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湿地,可以建立市级湿地公园:
(一)公园规模在六公顷以上,湿地面积所占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五十,湿地生态系统完整,周围风貌完好;
(二)湿地生态系统具有典型性或者湿地主体功能具有示范性;
(三)湿地生物多样性丰富或者生物物种独特,具有重要或者特殊科学研究、宣传教育价值。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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