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十三条

郑州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十三条 湿地保护规划应当包括湿地保护的目标任务、总体布局、重点项目、生态红线划定及具体保护措施等内容。
编制湿地保护规划应当符合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主体功能区规划,并与环境保护、水资源保护、土地利用等规划相衔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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