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十二条

郑州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十二条 市林业行政部门应当在湿地资源调查的基础上,根据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湿地保护规划,会同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务、河务等部门编制全市湿地保护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编制或者调整湿地保护规划,应当通过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
经批准的湿地保护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报经批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郑州市湿地保护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