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社会急救医疗条例
第四章 社会急救医疗保障
第三十二条
郑州市社会急救医疗条例 第四章 社会急救医疗保障 第三十二条 紧急医疗救援机构可依法设立公益性岗位,优先聘用有社会急救医疗工作经历的人员。
急救人员享有国家规定的补助、津贴和福利待遇,在晋升职称、评优评先时,享受国家和本市规定的优惠政策。
急救人员享有国家规定的补助、津贴和福利待遇,在晋升职称、评优评先时,享受国家和本市规定的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