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社会急救医疗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郑州市社会急救医疗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冒用急救医疗中心(站)名称或者“120”急救标志的,由市、县(市)、上街区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