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社会急救医疗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郑州市社会急救医疗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冒用急救医疗中心(站)名称或者“120”急救标志的,由市、县(市)、上街区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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