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社会急救医疗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郑州市社会急救医疗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紧急医疗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上街区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执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的;
(二)未在规定时间内发出调度指令的;
(三)未按照规定登记、保存和上报急救医疗信息的;
(四)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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