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贾鲁河保护条例 第三章 防治与保护 第二十三条 郑州市贾鲁河保护条例 第三章 防治与保护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制定或者调整贾鲁河各河段的水质控制目标,并向社会公布。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贾鲁河水质实施动态监测,定期公布水质监测结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