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贾鲁河保护条例 第三章 防治与保护 第二十二条 郑州市贾鲁河保护条例 第三章 防治与保护 第二十二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贾鲁河生态基流,通过闸坝联合调度,保持贾鲁河河道生态流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