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贾鲁河保护条例 第三章 防治与保护 第二十条 郑州市贾鲁河保护条例 第三章 防治与保护 第二十条 沿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体、水工程、林地、绿地、湿地、动植物资源及相关设备设施的保护和管理,维护贾鲁河河道生态安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