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未按照规定开展重大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传染病检测或者没有建立完备检测记录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