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对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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