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
第四章 经营管理与服务规范
第三十一条
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 第四章 经营管理与服务规范 第三十一条 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当与天然气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并建立用户档案。
供用气合同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服务事项、服务标准、用气安全、应急措施、费用收取等内容。
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当依照供用气合同提供服务,并按照天然气计量器具计量数据收取天然气气费。
供用气合同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服务事项、服务标准、用气安全、应急措施、费用收取等内容。
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当依照供用气合同提供服务,并按照天然气计量器具计量数据收取天然气气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