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
第四章 经营管理与服务规范
第三十三条
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 第四章 经营管理与服务规范 第三十三条 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当每两年为天然气居民用户免费提供至少一次入户安全检查,并建立安全检查档案。
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入户安全检查优先安排在周末、节假日等方便用户的时间,并在检查结束后当场向用户出具书面检查结果。经入户安全检查发现存在用气安全隐患的,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当告知并指导用户及时整改;用户不及时整改可能造成安全事故的,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可以暂停供气,并在确认安全隐患消除后恢复供气。
用户应当配合入户安全检查,并在书面检查单或者整改通知书上签字。
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开展入户安全检查,用户所在地物业服务企业和群众自治组织应当予以协助。
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入户安全检查优先安排在周末、节假日等方便用户的时间,并在检查结束后当场向用户出具书面检查结果。经入户安全检查发现存在用气安全隐患的,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当告知并指导用户及时整改;用户不及时整改可能造成安全事故的,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可以暂停供气,并在确认安全隐患消除后恢复供气。
用户应当配合入户安全检查,并在书面检查单或者整改通知书上签字。
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开展入户安全检查,用户所在地物业服务企业和群众自治组织应当予以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