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
第四章 经营管理与服务规范

第三十二条

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 第四章 经营管理与服务规范 第三十二条 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将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提前四十八小时予以公告或者书面通知天然气用户,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恢复正常供气;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的,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天然气用户。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5-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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