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邮政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重庆市邮政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邮政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支持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对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特殊服务给予补贴,保障邮政普遍服务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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