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邮政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重庆市邮政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邮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邮政普遍服务、特殊服务和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和实施本市邮政业发展专项规划,完善市场机制,保障邮政服务实施,确保邮政通信安全、畅通。
市邮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邮政监管派出机构,在市邮政管理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其所辖区域的邮政普遍服务、特殊服务和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教育、城乡建设、交通、公安、国安、民政、国土房管、规划、市政、工商、税务、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邮政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并采取措施支持邮政企业提供普遍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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