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 第五章 扶持措施 第五十一条 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 第五章 扶持措施 第五十一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湖北省、重庆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安排建设项目、分配资金时,对三峡库区有关县、区应当优先照顾。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