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 第五章 扶持措施 第五十条 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 第五章 扶持措施 第五十条 国家将三峡库区具备一定条件的受淹县、区优先列入生态农业试点示范县,予以扶持,并优先安排基本农田及水利专项资金,用于移民安置区农田水利建设。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