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 第五章 扶持措施 第五十二条 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 第五章 扶持措施 第五十二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按照优势互补、互惠互利、长期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采取多种形式鼓励名优企业到三峡库区投资建厂,并从教育、文化、科技、人才、管理、信息、资金、物资等方面对口支援三峡库区移民。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