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青岛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对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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