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青岛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被依法吊销的,自吊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重新申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