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青岛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侮辱、殴打乘客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乘客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拘留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吊销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