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青岛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出租汽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吊销道路运输证:
(一)未依法办理车辆强制性保险且拒不改正的;
(二)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服务质量问题、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者违法经营情节严重的。
(一)未依法办理车辆强制性保险且拒不改正的;
(二)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服务质量问题、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者违法经营情节严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