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青岛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网约车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线上预约车辆与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
(二)线上预约驾驶员与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
(一)线上预约车辆与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
(二)线上预约驾驶员与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