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

第十一条

青岛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 第十一条 检察机关应当做好下列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一)分析职务犯罪发生的原因、特点和规律,提出预防对策和建议;
(二)组织开展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提供预防职务犯罪的咨询;
(三)对受理的职务犯罪线索及时处理,并及时反馈处理情况;
(四)在职务犯罪易发、多发领域与有关单位共同开展系统预防和专项预防;
(五)建立和完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受理社会查询;
(六)其他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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