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 第十条 青岛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 第十条 在诉讼活动中负有侦查、起诉、审判、执行职责的国家机关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实行错案责任追究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