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 第十二条 青岛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 第十二条 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对监察对象执法、廉政、效能情况进行监察,警诫消极履职行为,纠正玩忽职守行为,查处违法违纪行为。监察机关应当组织建设电子监察系统,开展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电子监察。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