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
第十三条
青岛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并公开审计结果。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决算、政府采购、社会保障基金及其他资金、基金的使用和管理等方面的审计监督,加强对单位内部审计的监督和指导,实行单位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决算、政府采购、社会保障基金及其他资金、基金的使用和管理等方面的审计监督,加强对单位内部审计的监督和指导,实行单位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