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青岛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本辖区内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和宣传。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