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青岛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生态保护补偿机制,通过安排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态补偿资金、财政转移支付、区域协作等方式,促进饮用水水源保护地区和其他地区的协调发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