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青岛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安排本行政区域内的供水布局,调整优化饮用水水源保护地区产业结构和布局,促进经济建设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协调发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